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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

章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机电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企业、研究单位、学校组成,系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进行与机电行业相关的活动。为协会成员提高整体发展水平,规范协会成员行业自律与发展,为构建机电行业企业家与政府及各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协会成员提供一种分享生活与共享资源的社交平台,让协会成员之间能够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结交知己、分享经验、体验生活。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503号滨科大厦1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机电行业融合创新;

(二) 进行与机电行业发展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三) 开展机电行业及机电互联网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国际、国内行业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

(四) 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机电行业创新书刊及声像资料;

(五) 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

(六) 开展信息化人才及培训;

(七) 组织专家在机电行业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般以单位会员为主要接纳对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认同本协会理念;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认同本协会理念;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5、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初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超过50个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设置各专业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